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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 处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科学和议事的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昌大学章程》等法律规章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处务会是本部门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负责学校后勤行政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的正常高效运行;负责管理和提供各类自办保障性服务;代表学校引进和监管第三方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负责后勤相关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等,讨论和决定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处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与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学校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

(三)事关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四)需要提请学校审定的有关后勤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方案、修订有关本部门行政业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等;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六)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维修工程等重要事项;

(七)店面及房屋资源租赁、重要项目招标和续约、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八)领导班子分工及处内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

(九)需要协调多个部门(中心)协作完成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安排;

(十)有关职工的岗位调整、考核奖惩、职称职级晋升、业绩奖励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方案,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十一)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十二)部门内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处长、党委书记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处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书记或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处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处长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处务会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处长确定。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处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处务会的议程。对重要议题,处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在会前相互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再上会研究。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处长和处务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处务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九条 处务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处综合管理办公室,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处务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处务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时,处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处务会决策的,处长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处务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处务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中心)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处务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必要时应传达至全体员工。对会议决策的过程、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处务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牵头或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中心)实施,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处务会汇报。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处内各部门(中心)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处务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处务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中心),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4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