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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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 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5号2019年2月20日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1号2010年3月4日发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2021年12月24日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2022年9月22日发布)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范围内所有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的食堂和其他食品经营档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食堂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专题会不少于2次

第四条 完善部门责任制。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食堂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食堂意识形态责任、食品安全、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日常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清理校内非法流动食品摊贩,严禁校外外卖送餐入校园,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校医院负责食堂卫生防疫相关应急预案。

第五条 压实管理主体责任食堂负责人和食堂经营企业法人是食堂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本食堂管理负全责,具体对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学校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动态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

第六条 健全食堂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校工会、团委、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要引导师生代表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对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等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食堂食品卫生日常检测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食堂管理制度建设。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建立学校大宗物品米、面、油等的统一采购制度;禁止食堂经营企业转包档口,可核准在统一配送食材,统一消毒餐具等前提下,对部分档口开展合作经营,以丰富特色餐饮;指导各食堂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各食堂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节俭养德、食品安全、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

第四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应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各食堂要规范财务管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收款方式收款,经营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账户进行结算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应不定期检查,食堂的原材料采购台账,对食堂的毛利率控制情况和食堂经营年度报表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各食堂应按期向学校财务处提交结算清单并经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审核后进行资金使用结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及时结清业务单位货款、按时支付食堂员工工资,如因违背相关法规政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餐饮企业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章 餐饮企业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餐饮企业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牟取暴利

第十五条 引进餐饮企业外包服务,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实力、声誉好的餐饮企业,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在食堂经营合同到期至少3个月启动招标流程,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食堂外包服务的招标工作经公开招标遴选食堂经营企业,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上报学校确认后签订《食堂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应与中标的服务外包餐饮企业签订《食堂管理合同》合同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监管事项、食品安全、考核机制、依规经营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餐饮企业

具有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具有三年以上高校餐饮企业经营经历,经营的学生食堂被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A级食堂并授予示范食堂称号,且获得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第六章 餐饮企业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状》约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学校监管部门的工作,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因餐饮设备设施因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掺杂使用假冒产品,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

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或擅自停止营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违反学校财务收款制度,违规截留经营收入资金的;

(七)一个考核年度发生两次以上消防安全事故的(含火情);或未经批改变房屋结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或个人应落实意识形态责任,不得在校园传播宗教信仰。不得将场所出租给宗教组织不得采用寺、庙观等宗教场所的装饰风格,不得出售摆放、宗教刊物书籍、刊物,杂志,音像制品等员工不得穿戴有强烈宗教色彩的服饰、头饰,不得在校园内传教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员工聘用和服务对象不得有民族歧视。

第二十条 餐饮管理部门加强食堂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增强食堂预防腐败工作实效。各单位和管理人员应签订《南昌大学食堂管理风险防控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餐饮部门要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卫生、安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不断加强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餐饮部门要建立食堂管理奖惩制度,对管理绩效显著,师生满意度高的食堂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绩效差、师生满意度低的食堂予以校内媒体曝光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食堂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市场监管、卫生、疾控、消防等部门对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餐饮企业对合作经营的档口必须统一管理,切实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违法违纪,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餐饮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环节的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和食堂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所在区政府,教育、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解释,之前制定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