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你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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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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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目的

答:推动节能增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分类

答: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3.节约能源我们能做什么?

淘汰高能耗器具优先采购1-2级能效水电器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空调设置夏季26℃/冬季20℃三层以下非必要不乘电梯;绿色出行,倡导骑行或优选新能源通勤。

4.我国能源与水资源危机

答:我国煤炭储量仅够支撑约40年,石油探明储量不足20年,油气对外依存度超70%;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球均值30%,北方地下水年均超采150亿立方米,400余城面临供水压力。在此背景下,我们呼吁:全员行动,点滴水电、节能环保从自身做起


以下内容一起学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高校可参与节能科研,同时承担着向师生普及节能知识的责任。

·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高校师生作为社会个体和单位,需履行节能义务并可对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高校作为用能单位,需遵循合理用能原则,加强自身节能管理。

·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高校可建立相应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机制。

·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高校可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高校需做好能源计量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高校不能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也不应向师生无偿提供能源。

第三节 建筑节能

·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高校建筑建设和改造需符合当地建筑节能规划要求。

·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高校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时,相关单位要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 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高校的公共建筑若使用空调采暖、制冷,需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高校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节约用电管理,控制校园内公用设施和景观照明能耗。

·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高校在建筑建设和改造中可积极使用节能材料和设备,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 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高校属于公共机构,需厉行节约,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

·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高校需按照当地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要求,推进自身节能工作,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高校要制定节能目标和方案,做好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报告工作。

· 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高校需加强用能系统管理,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改进措施。

· 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高校在采购用能产品和设备时,要优先选择节能产品,不采购淘汰产品。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若高校年综合能源消费达到上述标准,将被列为重点用能单位,需遵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达到重点用能单位标准的高校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被列为重点用能单位的高校若存在相关问题,需接受审查和整改。

·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达到重点用能单位标准的高校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负责人并备案。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高校可依据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开展相关科研和推广工作。

·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高校作为科研单位,可争取政府科技投入,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